安徽省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办法 时间:2009-11-10 来源: 作者: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级储备粮管理,规范省级储备粮承储行为,根据《安徽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和我省关于省级储备粮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安徽省境内从事与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管理有关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申请承担省级储备粮储存业务的企业,按照本办法取得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后,方可从事省级储备粮承储业务。 第四条省粮食局负责全省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的审核认定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粮食局)负责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的受理上报工作。 第五条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的审核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高效的原则。第二章资格条件 第六条申请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 (二)同一库区(不含分库)有效仓容1.5万吨以上,山区、库区等确需定点储存的地方有效仓容不得低于1万吨,具有质量良好的仓房及其配套设施;仓房条件应符合国家粮油储藏技术规范对粮仓的要求;仓房位置及环境条件应符合国家粮食仓库建设标准;仓房应配备必需的防火、防盗、防洪设施。 (三)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粮油质量等级和储存品质必需的仪器设备和场所;具备检测粮油储存期间粮食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等条件,具备计算机粮情测控系统、机械通风系统、环流熏蒸系统和双低储粮等保粮手段。 (四)有铁路专用线(专用码头)或等级以上公路,交通便利。 (五)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方式、粮食品种、储粮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