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两部门转发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 时间:2009-11-10 来源: 作者: 各市国土资源局,农委(畜牧局):现将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贯彻执行。一、充分认识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重要意义当前,我省畜牧业发展正处于一个关键时期。各地要深刻认识到加快规模化畜禽养殖发展速度、提高规模养殖水平,对加快畜牧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满足人民群众生活消费需求和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畜牧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落实相关政策,细化相关措施,做到政策优惠、手续简化、及时快捷。近期要联合开展一次专题宣传活动,使政策家喻户晓,增强养殖户信心,营造有利于规模化畜禽养殖加快发展的良好氛围。二、编制好畜牧业发展和用地规划,合理安排规模养殖用地县级畜牧主管部门负责摸清本地规模化畜禽养殖现状及其用地状况,充分考虑规模化畜禽养殖的发展速度和方向,抓紧编制好本级畜牧业发展规划和用地规划,测算好规划期内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数量、规模、布局等,制定好规模化畜禽养殖基地审核备案办法等工作程序,报市级畜牧主管部门备案;市级畜牧主管部门要汇总辖区县级规划等报省农委备案。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积极参与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规划布局和选址,鼓励利用废弃地、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合理确定用地标准,节约集约用地。对当前未纳入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经当地畜牧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共同论证审查确定后,按照法定程序调整规划。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时,应将本级畜牧业发展规划提出的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需求纳入新一轮规划,确保畜牧业发展用地的需要。三、落实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各项政策,加大扶持力度严格区别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生产设施和管理设施等用地,加强管理,及时供地。各地要按照《通知》要求,对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组织以外的企业和个人兴办的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的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办理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