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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25号

时间:2009-11-11 来源:  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25号
ORDER OF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No.25

  现发布《关于禁止从伊朗、土耳其、秘鲁和菲律宾进口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规定》,即日起实施。

 

部长 sign.jpg (4283 bytes)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日

 

关于禁止从伊朗、土耳其、秘鲁和菲律宾进口
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规定
STIPULATIONS ON SUSPENDING TO IMPORT ARTIODACTYL
AND ITS PRODUCTS FROM IRAN, TURKEY, PERU AND PHILIPPINES

  根据世界动物卫生组织通报,近期伊朗、土耳其、秘鲁和菲律宾4国暴发牛、羊和猪口蹄疫,病毒毒型分别为亚洲-1、A和O型。为防止这些国家的口蹄疫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规定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伊朗、土耳其、秘鲁和菲律宾4国输入偶蹄动物( 包括偶蹄动物的胚胎和精液)及其产品。
  二、禁止邮寄和游客携带伊朗、土耳其、秘鲁和菲律宾4国的偶蹄动物产品及偶蹄动物的胚胎和精液入境,一经发现,一律做销毁处理。
  三、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口岸动物植检疫机关,凡截获来自伊朗、土耳其、秘鲁和菲律宾4国的输入偶蹄动物(包括偶蹄动物的胚胎和精液)及其产品,一律就近销毁处理。
  四、请各有关单位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做好对从伊朗、土耳其、秘鲁和菲律宾4国输入偶蹄类动物(包括偶蹄动物的胚胎和精液)及其产品的查禁工作。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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