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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奶牛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和建立奶牛养殖档案工作的通知

时间:2009-11-10 来源:  作者:

各设区市畜牧兽医(畜牧水产)局(站),奶业生产重点县(区)农业(畜牧水产、牛业生产、社会发展)局(办):

为了规范奶牛养殖行为,把好生鲜乳质量安全关,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畜牧法》、《动物防疫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认真开展奶牛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和建立奶牛养殖档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宣传培训工作

要充分认识奶牛养殖备案登记和建立奶牛养殖档案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奶牛养殖备案工作,组织各级畜牧兽医管理人员学习,掌握备案的操作程序、工作内容和管理要求。要对奶牛养殖者开展培训,今年10月底之前要完成第一次培训。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安排专人负责,全面开展奶牛养殖备案和建立奶牛养殖档案工作。要加大宣传力度,让各养殖场、养殖小区了解备案的内容和要求,自觉参与奶牛养殖备案登记和建立奶牛养殖档案工作。

二、认真做好奶牛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工作

奶牛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的养殖者要对其生产的乳品质量安全负责,是乳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者。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按照《畜牧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抓紧落实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备案工作。奶牛养殖场、养殖小区开办者应当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奶牛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备案编号由“36(我省代码) XXXXXX(县、区邮编) 02(畜种代码) 20XX(年份) XXXXXX(序列号)”组成。我省奶牛登记备案工作要在今年10月底之前全面完成,设区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将辖区内备案表收集整理后,汇总上报省畜牧兽医局。

三、加快建立奶牛养殖档案

奶牛养殖者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奶牛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检疫、免疫、消毒情况;奶牛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生鲜乳生产、检测、销售情况及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奶牛养殖小区开办者应当逐步建立养殖档案。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督促和指导奶牛养殖场、养殖小区依法建立科学、规范的养殖档案,准确填写有关信息,做好档案的保存工作,以备查验。

四、加强监督管理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畜牧法》、《动物防疫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农业部文件精神的规定,切实加大执法监督工作力度,及时纠正和查处违反奶牛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和建立奶牛养殖档案工作有关规定的各类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乳品生产质量安全。省畜牧技术推广站负责全省奶牛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备案和奶牛养殖档案的管理和技术指导工作。各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根据本辖区内奶牛饲养实际情况,按照附件中奶牛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申请表、备案表和养殖档案的表格格式,印制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申请表、备案表和养殖档案,并及时发放到奶牛养殖场、养殖小区负责人手中,如实填写。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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