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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种子检验员证定期审查工作的通知

时间:2009-11-10 来源:  作者:
各市、县(市、区)农委: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种子检验员证定期审查工作的通知》(农办农〔2008〕141号)要求,现就我省种子检验员证定期审查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种子检验员证届满两年的,必须按规定参加定期审查,定期审查由种子检验员提出申请,受聘检验机构统一申报,原则上每年集中办理一次,具体办法按照(农办农〔2008〕141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种子检验员证定期审查工作的通知》执行,申请受理截止日期为11月15日。

  二、凡于2006年经安徽省农业委员会批准取得种子检验员证的,要尽快提出定期审查申请,请有关检验机构于11月15日前将申报材料寄送至安徽省种子管理总站(邮编:230051,地址:合肥市美菱大道18号)。

  联系人:胡晓玲、施展;联系电话:0551-3436829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二○○八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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