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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09-11-10 来源:  作者:

各市农委(畜牧、水产局、菜办):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1号)已于2007年12月25日公布,并于2008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据农业部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现就加强我省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农产品地理标志是重要的品牌资源,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对促进品牌农业建设,推动农业产业升级,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市场竞争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把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纳入建设现代农业的重要议事日程,明确机构,确定专人从事这项工作,争取财政增加专项投入,确保本地区、本行业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认真做好农产品地理标志组织申报工作。

近期,各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本辖区内的农产品地理标志资源现状进行一次普查,并择优确定从事特色农产品生产经营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行业协会等作为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申报主体,认真组织做好推荐申报工作。申请地理标志登记,由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后报省农委初审;对涉及跨区域的地理标志农产品,由所占比重较大地区符合申报条件的申请人提出申请,经省农委协调后受理。全省农产品地理标志申报工作,由省农委市场信息处牵头负责,统一受理,并组织专家评审和上报等工作。省农业生态环境总站负责种植业农产品地理标志申报材料的初审和现场核查工作。省绿色食品管理办公室负责养殖业农产品地理标志申报材料的初审和现场核查工作。

三、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宣传推广工作。

各地要大力开展农产品地理标志公益性宣传工作,利用电视、广播、网络等大众媒体,广泛宣传农产品地理标志公共标识使用知识,培养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和使用人的质量安全意识和信誉意识,扩大农产品地理标志影响。要积极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人员参加地理标志管理人员培训,提高监管人员素质。

四、强化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监管工作。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地理标志农产品纳入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范围,定期对登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地域范围和标志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坚决打击标志使用不规范和使用假冒标志现象,切实维护标志持有人和使用人的切身利益。

各市接通知后,请将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具体承办单位、承办人姓名和联系电话于9月5日前报省农委市场信息处。

省农委市场信息处联系人:李瑞,电话(传真):0551-2619700
省农业生态环境总站联系人:何晓红,电话:0551-2675609
省绿色食品管理办公室联系人:王和平,电话:0551-2651176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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