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时间:2009-11-10 来源: 作者: (2007年8月24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二号)《安徽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已经2007年8月24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7年8月2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防和减灾等活动。第三条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趋利避害、统筹协调、分级负责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