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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粮食行业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暂行规定

时间:2009-11-10 来源:  作者:
2007年6月13日安徽省粮食局以皖粮监[2007]100号文件印发

第一条为推进粮食系统反腐败工作,构建全行业治理商业贿赂工作长效机制,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各级粮食行政机关、国有粮食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粮食经营者治理商业贿赂工作。

第三条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应当贯彻“惩防并举,综合治理”的方针,在全省粮食流通领域严格禁止不正当交易行为。

第四条各级粮食行政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粮食行业治理商业贿赂指导和协调工作,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查处粮食流通领域商业贿赂行为。

第五条粮食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权力或者其他手段收受商业贿赂。

第六条粮食经营者不得以任何形式和手段,贿赂粮食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第七条国有粮食企业及其经营管理人员,在粮食交易中不得违反规定,收受或者给予对方商业贿赂。

第八条大宗粮食交易、大宗物品采购、大额资金使用、重大经营项目、基建维修工程等,实行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制约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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