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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使用办法

时间:2011-04-18 来源:  作者:

  为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监督管理,用好上级拨付我县的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我县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使用办法:

  一、资金来源

  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主要由国家财政部和省财政厅两级拨付。

  二、补贴内容和对象

  (一)病害猪损失补贴。经检疫人员在生猪屠宰前、屠宰后检疫发现的病害生猪并由屠宰企业和检疫人员进行销毁处理。给予屠宰户补贴每头猪500元。

  (二)无害化处理费用。是屠宰企业对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的费用,给予企业每头猪补助处理费用80元。

  (三)新建生猪定点屠宰场补助。为加快我县乡镇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发展,对符合规划,建成并验收合格的乡镇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建设资金10万元(其中无害化处理设备资金补助3万元)。

  (四)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技改扩建补助。对已投产的屠宰场进行技改扩建项目,视技改项目给予适当的补助。

  三、补贴资金申请依据及拨付程序

  (一)病害猪损失所需财政补贴资金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助资金。由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提出申请,经县畜牧兽医局核实认可后,报县经济商务局核实后报送县财政局。

  (二)新建屠宰企业补助资金。经县经济商务局组织相关部门对其验收合格后,由企业向县经济商务局提出申请,经县经济商务局审核确定报县财政局。

  (三)技改扩建项目补助。由企业向县经济商务局提出申请,经县经济商务局审核确定报县财政局。

  以上资金由县财政局负责审核、拨付。

  四、申请项目补助资金需提供的材料

  (一)定点屠宰企业必须建立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损失补贴登记管理制度,按照《屠宰环节病害猪损失补贴发放记录表》和《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规定的格式要求,如实记载病害猪货主或企业名称、病害猪数量及处理原因、检疫员或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签名及检疫检验时间、补助金额、补助金申领人签名、无害化处理数量、处理方式及处理时间等信息。

  (二)申请新建补助资金必须提供《屠宰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申请以及购买无害化处理设备发票等材料。

  (三)申请技改扩建项目补助须提供《可行性报告》、《施工合同》、申请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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