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统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据规范“三资”管理工作基础
一、明确《统一收据》的使用对象和范围。《统一收据》仅限本市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主要用于八个方面:一是收到上级部门的补助、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捐款;二是收到向外单位和个人的借款或暂收款;三是代收成员缴纳的农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其他款项;四是收取成员代购生产资料的款项;五是收取成员“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资金;六是收取农村集体资产出售、转让、变卖等款项;七是收取征地补偿款;八是收取农村集体资产的租金或承包金等,涉税经济业务除外。
二、加强《统一收据》的管理。一是实行《统一收据》统一印制,全市指定厂家统一印刷。二是实行《统一收据》分级管理、专人负责制度,区、乡镇、村都要明确一名专管员,具体负责《统一收据》的领用和管理工作,实施《统一收据领用登记簿》制度。三是实行《统一收据》规范的启用、使用制度。四是实行《统一收据》验旧领新制度。
三、加强《统一收据》的业务指导。各级农经管理部门加强对农村集体票据管理工作的指导培训和跟踪服务,严格票据管理,以统一全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为契机,进一步规范、夯实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基础工作,切实加强本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