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调整2010年新合医疗统筹补偿政策
昨(6)日记者从市卫生局获悉,日前,市卫生局、财政局联合发文,调整我市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政策,2010年,全参合农民人均筹资水平为每人130元。其中,各级财政对参合农民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110元(中央财政补助60元,省、市、区县三级财政补助50元),参合农民个人缴费标准仍为20元。
我市四区两县统一采用大病统筹补偿(即住院补偿)和门诊统筹补偿相结合的基金分配及费用补偿模式。统筹基金分为大病统筹基金和门诊统筹基金,大病统筹基金用于参合农民住院补偿、特殊病种和慢性非住院疾病大额门诊补偿及正常住院分娩补助等。门诊统筹补偿原则上应限于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费用补偿不设置起付线,补偿比例一般以设定在村级30%、乡级20%,全年封顶额为每人每年40元,家庭成员可共用。
2010年住院起付线为:乡镇级医疗机构100元;区县级医疗机构200元;市级定点医疗机构400元;统筹地以外省内市级定点医疗机构600元;省级及省外定点医疗机构700元;统筹地外非定点医疗机构800元。
住院报销比例调整;乡镇级医疗机构70%;区县级医疗机构60%;市级定点医疗机构45%;统筹地以外省内市级定点医疗机构45%;省级及省外定点医疗机构35%;统筹地外非定点医疗机构25%。
我市各区县之间实行“一卡通”,定点医疗机构互认政策,报销标准可按照统筹地区县、乡镇两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执行;二乙及以下的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标准参照区县级医疗机构执行。住院补偿封顶线最高额度从2万元提高到3万元;将正常产妇住院分娩补助调整为每住院分娩孕产妇最高补助不超过400元的标准执行,不得再享受按照疾病予以报销的政策;为进一步关注农村儿童的就医特殊性,将0-7岁农村儿童在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起付线调整为300元;将农村精神病患者的住院报销比例在原有基础上分别提高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