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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11种情形可享受免费公证

时间:2010-08-03 来源:  作者:

    记者从省司法厅获悉,目前《安徽省公证法律援助管理办法》已出台。办法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全省公证机构及其执业公证员根据法律援助机构的决定,对 农民工讨薪、见义勇为等11种符合法定条件的公证当事人提供免费公证服务。

    该办法明确规定了11种公证法律援助的范围: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因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申请法律援助的;公民主张因其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申请法律援助的;公 民依法请求国家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的;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因劳动争议请求给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请 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张民事权益的;请求赔偿因假劣农药、种子、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造成农业生产损失;以 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补充规定的与公证有关的法律援助事项等可以申请公证法律援助。

    该办法规定,当事人申请公证法律援助,应当向公证事项管辖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后依法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公 证当事人未主动提出公证法律援助申请,但公证机构发现其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主动告知当事人可以提出法律援助申请,并提供帮助和指导。法律援助机构审查决定给予公证法律援助的,通 过其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指派公证员承办援助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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