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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计生工作的新变化

时间:2010-03-11 来源:  作者:

    现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自1998年修订发布以来,流动人口本身以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服务和管理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此,国 务院办公厅最近公布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该条例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主要的变化是:

    关于适用对象和婚育证明的办证范围。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适用对象由“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扩大为“成年育龄人员”,界定人口流动的地域范围为“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婚 育证明的办证范围由“成年流动人口”缩小为“ 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

    新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权益保护和便民的规定。《条例》明确规定,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享受生殖健康服务、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免费计生技术服务、享受休假、生产经营、社 会救济等方面服务和奖励、优待。同时明确规定:跨省流动人口夫妻可凭有关证明在现居住地办理第一孩生育证明和相关手续,22个工作日(一个月内)办清。

    充实、完善两地职责,确认管理体制。根据流动人口流入地和户籍所在地工作的不同特点,从宣传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 关规定和政策的落实等方面分别对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具体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

    完善相关法律责任。进一步明确了人口计生部门、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物业和个人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中的法律责任。

    修订条款。“逾期仍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可 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等款项改为“批评教育”、“ 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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