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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出台涉农民事审判指导意见

时间:2010-03-04 来源:  作者:

    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全国法院受理涉农纠纷案件数量大幅上升。为切实做好涉农民事案件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6月23日出台了《关于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涉农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指导意见作了解释。 

    集体土地补偿费不得差别分配

    【意见原文】要妥善处理好征地补偿费用分配等纠纷。在审理因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实行差别待遇,侵害当事人利益引发的纠纷案件中,要依法充分保护农村集体成员特别是妇女、儿童以及农民工等群体的合法权益。

    【解释】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是农民集体,所以土地补偿费的受益主体也只能是农民集体。只要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就应具有相应的分配权。对特定人群实行差别待遇没有法律和法理依据。虽然该分配方案系经民主议定,但如果该决议侵害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受侵害的人当然有权提起民事诉讼寻求救济。对此,物权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已有明确规定。

    按公平原则妥善处理返乡农民工流转合同纠纷

    【意见原文】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大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尤其是侵害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各项权益的纠纷案件的审判力度。

    对返乡农民工因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费用明显偏低或者返乡后流转合同期限尚未届满而引发的纠纷,特别是返乡农民工因此陷于生活困难的案件,要在当地党委领导、政府支持下,加大调解力度,调解不成的,应当根据当事人和案件的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原则妥善处理。

    【解释】国际金融危机导致大量农民工返乡,之所以没有引发社会动荡,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在于返乡的农民工还有一个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说‘一亩三分地’来提供保障。为全力避免农民因失去土地承包经营权所导致的社会风险,同时考虑到实践中假借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之名损害农民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意见明确,要加大对侵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案件的审判力度。

    强化返乡创业和就地就业保护

    【意见原文】要不断强化返乡创业、就地就业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力度,为农民工返乡创业、就地就业创造有利司法环境。

    【解释】返乡创业、就地就业,实际上就是农民工的二次创业,这对农村社会‘化危为机’、优化发展模式、提升发展水平意义重大。人民法院将加大对返乡创业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为农民工返乡创业创造有利条件。同时,积极探索、稳步推进返乡创业农民工合法权益司法保护工作的制度措施。

    认真审理好“家电下乡”等政策落实中的纠纷案件

    【意见原文】要认真审理好家电下乡等政策措施落实过程中出现的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等纠纷案件,依法充分维护农民合法权益;进一步发挥司法审判职能,对因就业歧视等引发的纠纷案件,要按照促进城乡平等就业、推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的指导原则,做好审判及相关工作。

    【解释】家电下乡、汽车下乡、农机下乡、家电汽车以旧换新等这些支农、惠农政策措施落实过程中,不同程度地出现了一些坑农、害农的现象,给相关政策措施的全面落实带来消极影响。此外,随着就业压力的不断增加,在用工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对农民实行城乡差别待遇,由此引发的纠纷不断上升。人民法院将通过司法手段为国家相关优惠政策切实惠及农民群众提供保障,有效化解农村就业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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