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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行政效能 轻则告诫重则免职

时间:2009-12-29 来源:  作者:

   《成都市行政效能监察办法》将于9月1日起施行
 
 
 
  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如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行政效率和质量,或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后果等行为,一经查实,将受到轻则告诫重则免职的行政问责。记者昨日从市纪委监察局获悉,《 成都市行政效能监察办法》昨日正式出台,并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今后,监察机关将依照该办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履行职责行为的效率与质量情况实施检查、问责。

   效能监察重点锁定11类行为

  《办法》规定,监察机关开展行政效能监察时,将重点检查、调查11类影响行政效能的行为和事项,具体包括:

  不按规定贯彻落实或者违背上级政策、决定的;不依法正确履行职责,对管理事项不按规定制定执行措施、做出行政决定的;不按规定实行政务公开,损害行政相对人知情权的;不落实首问负责制度,增 加行政相对人办事成本或难度的;不落实限时办结制度,推诿拖延的;不落实工作制度,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按时限和质量要求完成的;应当纳入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事项而未纳入的;行 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不按规定纳入电子监察系统的;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牵头部门不履行牵头职责,或配合部门不配合牵头部门工作,造成工作延误的;不文明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其 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损害行政效能的事项。

   日常监察和专项监察相结合

  《办法》规定,行政效能监察应当坚持行政效能监察与行政效能建设相结合,预防与治理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监察机关的行政效能监察以日常监察和专项监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日常监察包括受理投诉和检查、调查、暗访、评估,以及运用电子监察系统实时监控等方式。监察机关可以组织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 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察员以及民主党派、社团组织、市民代表等有关人士参加行政效能监察。

   打击报复投诉人将从重处理

  监察机关根据效能监察结果,开展行政问责,做出监察建议、监察决定等处理。

  《办法》明确,行政问责的方式包括:行政效能告诫或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公开道歉;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免职、降职或者责令辞职。问 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者合并使。

  受到行政问责后一年内,又因行政效能问题应当受到责任追究的;干扰、阻碍调查处理的;对投诉举报人打击、报复的,将从重或者加重处理。主动发现错误并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行政问责。另 外,被问责人员对行政问责不服的,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审、复核和申诉。本报记者 李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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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负责人表示,下半年,我市将进一步畅通群众投诉的渠道和方式,方便群众诉求,进一步扩大群众参与面,认真受理群众咨询和投诉,严肃查处行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典型,促 进行政机关进一步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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