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费不能占用
时间:2009-11-20 来源: 作者:
江苏省启东市大兴镇读者陈某来信:本组于1980年前后被镇办厂占地100多亩,当时用地单位用我组村民为土地工,年轻的上班,年老的每月发70元,年终分配土地租金,生活还过得去。2002年镇政府在没有征得我组村民意见情况下,以每平方米47元转让给企业,一次性给5000元终止土地工,余款归镇收入。现在这部分村民生活困难。请问:此事该如何解决? 答复: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以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来源:《农家致富》2009年第13期)
责任编辑:凌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