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379号公告
为了贯彻实施《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深入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农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农发[2000]7号)的规定,我部决定对农药临时登记进行清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清理范围
农药产品中所含有效成分在1999年7月23日以前取得临时登记,其临时登记累计有效期超过4年的,属于本次清理范围。按照农药产品中所含有的有效成分分四批(名单见附件),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负责组织对其进行清理。按照《农药登记资料要求》和经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相关要求,组织生产厂家统一进行登记试验协作。组织登记试验协作坚持生产厂家自愿参加和试验费用分摊的原则。未列入四批清理品种名单的,由生产企业自行组织试验。
二、时限规定
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农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农发[2000]7号)的规定,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已组织了部分清理工作,第一批登记试验协作的申报时间已于2002年10月20日截止。现就四批清理步骤及时限要求规定如下:2004年底前完成第一批登记试验和相关农药产品的正式登记或变更登记评审。第二批登记试验协作的申报时间将于2004年6月30日截止,2006年底前完成试验和相关农药产品的正式登记或变更登记评审。第三批登记试验协作的申报时间将于2004年8月31日截止,2007年底前完成试验和相关农药产品的正式登记或变更登记评审。第四批登记试验协作的申报时间将于2005年3月31日截止,2008年底前完成试验和相关农药产品的正式登记或变更登记评审。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致使试验未能按期完成的,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含有未列入四批清理品种名单的有效成分的农药产品,完成试验和相关农药产品的正式登记或变更登记评审时限规定与第四批登记试验协作相同。
三、有关要求
(一)有效成分在1999年7月23日以后取得临时登记的农药产品,不属于本次清理的范围。我部将严格执行农药临时登记累计有效期不得超过四年的规定,在临时登记期满后不能转入正式登记的产品,不再批准登记续展。
(二)属于清理范围的农药产品在清理试验协作期间准予登记续展。按照分批清理时限规定,对完成相应试验并通过正式登记或变更登记评审的,经批准发给农药登记证。对未通过评审的和未提交申请正式登记或变更登记所需资料的,其临时登记累计有效期满四年的,不再批准登记续展。
(三)根据农业生产实际和可持续发展要求,从调整农药产品结构和提高科学应用水平出发,对已确认不适合发展要求的农药产品类型,农业部农药检定所不再组织登记试验协作,不再受理其正式登记或变更登记申请。
二○○四年六月一日
摘自中国农业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