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换)发农药产品生产批准证书名单(2006年第二批)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将审核合格的560个产品颁(换)发农药产品生产批准证书名单予以公告。
本次颁(换)发农药产品生产批准证书的有效期,原药品种为5年,加工、复配、分装品种为3年,颁证产品的试产期为2年。获证企业必须在产品包装上注明生产批准证书编号。
二、自2006年7月1日起,对新核准的农药生产企业,不受理其新增乳油产品生产批准证书的申请。
附件:颁(换)发农药产品生产批准证书名单(2006年第二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六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