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商品流通工作的意见
时间:2009-11-11 来源: 作者:
国办发 [2004]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商务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商品流通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四年七月十四日
国办发 [2004]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商务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商品流通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四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