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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

时间:2009-11-10 来源:  作者: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政策,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精神,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执行本预案的中晚稻(包括中晚籼稻和粳稻)主产区为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四川等11省(区)。

  其他中晚稻产区是否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由省级人民政府自主决定。

  第三条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每市斤0.92元,粳稻最低收购价每市斤0.95元,以2009年生产的国标三等中晚稻为标准品,具体质量标准按新稻谷国家标准(GB1350-2009)执行,即中晚籼稻杂质1以内,水分13.5以内,出糙率75~77(含75,不含77),整精米率44~47%(含44,不含47);粳稻杂质1以内,水分14.5以内,出糙率77~79(含77,不含79),整精米率55~58(含55,不含58)。执行最低收购价的中晚稻为2009年生产的等内品。相邻等级之间等级差价按每市斤0.02元掌握。最低收购价是指承担向农民直接收购的收储库点的到库收购价。

  非标准品中晚稻的具体收购价格水平,由委托收购企业根据等级、水分、杂质等情况,按照《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局、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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