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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时间:2009-11-10 来源:  作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农牧区消费、提高农牧民群众生活质量、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推动家电下乡工作的顺利实施,对农牧民购买补贴类家电实行财政补贴。为加强和规范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电下乡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对农牧民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按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的资金。

  第三条 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和加强监督的原则,按照《青海省涉农综合补贴资金发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实施进行。

  第二章 补贴对象、标准及有效时间

  第四条 补贴对象:凡我省具有农牧业户口并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的所有人员(以下简称购买人)。但每户每类补贴产品购买数量不得超过1台(件)。

  第五条 补贴产品: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具体规格和型号按商务部和财政部发布的产品目录执行。

  第六条 有效时间: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内,购买人在承担家电下乡销售业务的销售网点购买规定数量的补贴类产品(以申报补贴时提供的销售发票载明的时间为准),均可享受补贴。

  第七条 补贴方式:凡购买人在规定时间内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提出申请并经审核符合相关条件的,均给予财政资金直接补贴。补贴资金兑现采取“一卡通”发放方式。

  第八条 补贴标准:按规定的补贴类家电产品销售价格的13%给予补贴。家电下乡产品的最高限价分别为:彩电单价不超过2000元;电冰箱(含冰柜)单价不超过2500元;手机单价不超过1000元;洗衣机单价不超过2000元。

  第三章 补贴资金测算、拨付及清算

  第九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根据全省农牧业人口和农牧区家电普及情况、农牧民购买能力及消费意愿等,测算年度补贴资金规模。

  第十条 根据测算的分地区补贴资金规模,省财政将补贴资金按80%的比例预拨到州、(地、市)财政部门,年终实行清算。

  第十一条 州、(地、市)财政部门收到省财政补贴资金通知后,在3个工作日内下达分县补贴资金预算。县级财政部门收到通知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涉农综合补贴资金专户”中。其余补贴资金按需求进度和上述程序拨付。实施过程中,如实际补贴资金超出预算,省财政补贴资金缺口部分由州(地、市)、县级财政先行垫付,待省财政补贴资金到位后,由州(地、市)、县级财政部门归垫。年度资金若有
结余,待清算后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十二条 州(地、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商务部门在每年4月15日前,核实汇总本地区上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报省财政厅进行审核清算。
第十三条州(地、市)、县级财政部门应按照“以人为本”原则,结合本地路途远近、金融网点分布、特殊群体需求等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或补充规定,并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 补贴资金的申报和兑付

  第十四条 补贴资金的申报

  (一)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网点应当在农民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后,及时把购买人基本资料和产品等相关信息及时录入到商务部、财政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的销售网点终端。购买人应当按规定的时间要求,及时持有关材料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报,可跨年度申报。

  (二)申报补贴时购买人应提供的材料:

  1、购买产品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发票在载明商品基本情况的同时,应加注购买人的姓名及身份证或户口本号码;

  2、能够证明购买人身份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补贴类家电产品专用标识卡;

  4、购买人粮食直补专用存折。没有专用存折的应及时到指定的金融机构开立;

  5、管理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补贴资金的审核及兑付:

  (一)乡镇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按发票载明的产品销售价格(不超过最高限价)的13核定补贴金额。申报材料审核内容:

  1、购买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与发票载明的是否一致;

  2、产品标识卡与购买产品是否一致;

  3、其他应审核的内容。

  (二)乡镇财政部门核实确认后,将符合补贴要求的申报材料报送县级财政部门。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在购买人申报时立即告知当事人。

  (三)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在销售网点录入相关信息并且购买人提出申请的30个工作日内,通过涉农综合补贴资金专户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购买人的粮食直补专用存折中。具体兑付程序按照《青海省涉农综合补贴资金发放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补贴资金的退还。购买人退货时,应首先退还财政补贴资金。购买人根据县、乡镇财政部门提供的补贴资金银行账户,将领取的补贴资金缴入该户。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省财政对补贴资金支付情况实行动态监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补贴资金的财务管理进行监督检查,也可委托审计部门或社会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检查,并对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不定期抽查。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商务部门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科学安排,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兑付到购买人手中。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不得拖延兑付时间,严禁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否则财政部门将追回或停止拨付补贴资金。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2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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