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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基本菜田保护建设管理条例

时间:2009-11-10 来源:  作者: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基本菜田的保护、建设和管理,稳定基本菜田面积,保障蔬菜供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基本菜田的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基本菜田是指根据本市城乡居民对蔬菜的需求,专门用于商品蔬菜的生产、科研、教学、技术推广和良种繁育的农用地。

  第四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菜田的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基本菜田的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

  旗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菜田的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发展与改革、财政、水利、规划、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基本菜田的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菜田的义务,有权检举控告侵占、破坏基本菜田和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二章  划定

  第七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将基本菜田作为一项基本内容,明确其布局安排、数量指标和质量要求。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基本菜田保护区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基本菜田保护区应当包括已经建立的商品菜田、新建的常年蔬菜专业用地、蔬菜科研、教学、示范、良种繁育用地和后备菜田。

  基本菜田应当在基本农田中划定。

  第九条 划定基本菜田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土壤适宜种植蔬菜;

  (二)排灌畅通;

  (三)交通便利;

  (四)无影响蔬菜品质的污染源。

  第十条基本菜田应当达到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认定标准。

  第十一条 基本菜田面积应当以城市常住人口数量为依据,按照人均不低于0.07亩的标准,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同步核定,保持基本菜田总面积的动态平衡。

  第十二条 旗县区和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基本菜田保护区规划负责划定基本菜田和后备菜田的面积、区域,报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区域确定基本菜田的等级。

  第三章  保护建设管理

  第十四条市、旗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逐级建立基本菜田管理档案,并抄送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设置统一的基本菜田保护标志。

  第十五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以下措施扶持基本菜田建设:

  (一)将基本菜田建设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财政投入的增长幅度应当不低于同期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重点用于扶持基本菜田基础设施建设。

  (二)制定补贴政策,支持新的蔬菜保护地建设和无公害蔬菜生产。

  (三)建立蔬菜生产风险基金,用于蔬菜生产者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补贴。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六条在建立基本菜田保护区的地方,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基本菜田保护责任书,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基本菜田保护责任书。

  第十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占用基本菜田。

  基本菜田被依法占用后,应当按照不少于被占用基本菜田面积的原则,由各级人民政府及时组织开发新菜田。

  第十八条经批准占用的基本菜田,闲置一年以上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收取土地闲置费;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继续作为基本菜田。

  第十九条征收基本菜田的,必须依法交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家规定制定不同等级的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收费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的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要上缴市财政,作为扶持基本菜田建设预算资金来源。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使用,由市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在基本菜田内或者周边地带施工的建设单位,开工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基本菜田的基础设施。

  因施工导致基本菜田的种植条件恶化或者影响基础设施发挥正常功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期内给予补偿和修复。

  第二十一条旗县区人民政府根据保护基本菜田的需要确定基本菜田防护区,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在基本菜田防护区域内有关部门不得批准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有可能污染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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