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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锦旗村级兽医管理办法

时间:2009-11-10 来源:  作者:
为了充分发挥村级动物防疫员的作用,规范村级动物防疫员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结合本旗实际,制定本办法。一、村级动物防疫员负责基层动物防疫工作,为具体实施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的技术人员。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考核。根据考试、考核结果进行综合评定,从高分到低分确认村级动物防疫员。
二、村级动物防疫员的主要职责:
(一)认真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及科学的动物疫病防控知识。
(二)按照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分户建立畜禽养殖档案。
(三)负责做好责任区域内动物疫病的计划免疫。
(四)村级动物防疫员同时为乡镇动物疫情报告观察员,负责责任区域内的动物疫情调查和报告。发现不明原因畜禽死亡要按规定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乡镇畜牧兽医站,并采取临时性控制措施。在发生动物疫情时,积极主动配合动物防疫部门控制和扑灭疫情。
(五)完成旗、乡(镇)畜牧兽医部门布置的其他工作。
三、村级动物防疫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原乡镇畜牧兽医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
(二)初中以上文化,具有兽医技术员或以上技术职称;
(三)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50周岁以下。
(四)熟悉并掌握动物防疫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有一定的动物防疫知识;
(五)经旗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考试合格。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确定村级动物防疫员的责任区域时,必须与其签订劳务合同,实行合同化管理,持证上岗。劳务合同应明确村级动物防疫员具体的防疫范围、防疫对象、目标要求以及违反合同须承担的责任。劳务合同的聘用期为一年。期满后续聘续签;不续签的视为劳务合同终止。聘用单位应依法办理劳务合同终止相关手续。
五、建立村级动物防疫员考核制度,每年年终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对村级动物防疫员的分户养殖档案建立、强制免疫、疫情普查及报告、畜牧生产统计等项工作进行考核,并形成年度考评意见,作为续聘的重要考核依据之一。
六、村级动物防疫员应按照旗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渠道和办法,领取、使用强制免疫用兽用生物制品、免疫证明及标识。
七、旗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村级动物防疫员的培训管理制度,定期开展村级动物防疫员的法制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并进行业务技能考核。其考核结果作为续聘的重要依据之一。
八、村级动物防疫员的劳务合同解除和违规处理: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解除劳务合同:
1、经考试、考核不合格的;
2、无法继续从事村级动物防疫员工作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解除劳务合同、三年内不得再申报和聘用,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1、在动物免疫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2、私自出售、转让或交付他人管理和使用免疫证明或标识的;
3、出具或使用假动物防疫证的;
4、擅自出售强制免疫用兽用生物制品的;
5、违章、违纪且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6、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情的;
7、其他违反动物防疫相关规定的行为。
九、村级动物防疫员在实施强制免疫时不得收取劳务费和疫苗费用。在实施非强制免疫时,可以收取疫苗及药品成本费用,但须与养殖户签订防疫协议,明确防疫项目、防疫质量、收费标准、收费办法,严格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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