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关于推荐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晋政发[2008]32号)的要求,现将推荐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市、区)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名额
各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推荐条件,严格审核把关,推荐3—5个符合的县(市、区),务于11月30日前报省新型农保领导组办公室(省劳动保障厅)。
二、推荐条件
新型农保试点县(市、区)应具备下列条件:
1、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较高,财政状况较好,具备持续补贴参保农民的能力,重点考虑煤炭大县、工业强县、财政富县;
2、农民人均纯收入原则上达到或超过全省的平均水平,农民有能力按规定的标准缴纳保费;
3、县级人民政府对试点积极性高,优先选择已开展探索新型农保制度的县(市、区);
4、农保经办机构健全、管理规范,具备建立新型农保制度的必备条件。
三、推荐程序
推荐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市级人民政府审核推荐,省新型农保领导组办公室综合平衡后提出试点建议名单,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四、推荐材料
1、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申请报告;
2、截止2007年底的有关数据:本县(市、区)总人口数,其中农业人口数、年满60周岁及其以上的农业人口数、16—59周岁的农业人口数、全县财政收入情况、农民人均纯收入情况;
3、已开展新型农保探索工作的县(市、区),须提供政府的有关文件;
4、农保经办机构编制、经费情况和有关文件;
5、市人民政府推荐意见。
上述材料均一式3份。
联系人:安杰联系电话:0351—3091251(传真)
邮编:030002邮箱:
地址:太原市府东街95号山西省劳动保障厅农保处
请在山西省人民政府网站下载《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晋政发[2008]32号)文件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