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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09-11-10 来源:  作者:

各市州商务局(食安办):

  现将商务部、财政部令([2008]第9号)关于《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做好相关信息的报送工作。


  一、屠宰场检疫人员或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按照《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病害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记录表》、《待宰前死亡生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的格式要求,进行认真登记并在记录表上签字确认。无害化处理人员、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负责人和商务主管部门也应在记录表上签字确认。

  二、每月5日前,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按照《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统计月报表》的要求,填写上月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头数、病害猪产品无害化处理数量及折合头数、以及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情况,并报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应于每月10日前,将《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统计月报表》(纸质和电子文档)报省商务厅市场运行调节处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请于11月20日之前补报9、10月份的报表)。

  三、每月10日前,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病害猪的货主应填写《病害猪损失财政补贴申领表》,由市、县商务主管部门确认后转报同级财政部门。

  四、每月15日前,负责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填写《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费用财政补贴申领表》,由市、县商务主管部门确认后转报同级财政部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如实记录无害化处理过程的相关信息,妥善保存无害化处理记录表。记录表至少应保存五年。必要时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地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情况进行检查。

  五、所有报送表格近期将在《湖南省生猪定点屠宰信息系统》软件中实现下载和网上直报功能,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省商务厅联系人:单令华、叶文琳;电话(传真):0731-2289501、2289506;电子邮箱:scyxtjc@163.com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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