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三聚氰胺等非法饲料添加物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畜牧兽医(畜牧水产)局(站)、饲料办、有关饲料生产企业,厅有关单位:
婴幼儿奶粉三聚氰胺污染事件发生后,各地迅速反应,立即部署生鲜牛奶和畜禽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为巩固成果,经研究决定,各地必须严格按照省农业厅下发的《饲料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进一步加强三聚氰胺等非法饲料添加物的监管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饲料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饲料中三聚氰胺的监管力度。对辖区内的饲料蛋白原料生产企业和家禽养殖企业自配饲料100纳入监管范围;饲料生产企业的饲料蛋白原料必须进行100检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100持证生产;对检出含三聚氰胺的饲料、饲料原料100召回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各饲料生产、经营企业不得生产、销售、使用三聚氰胺(蛋白精)、盐酸克仑特罗(瘦肉精)、莱克多巴胺和苏丹红等违禁药物或未经批准使用(即未列入农业部658号公告《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范围)的非法饲料添加物。
三、各饲料生产企业必须加强对饲料蛋白原料采购的监管力度,重点检测蛋白原料中是否含三聚氰胺等非法饲料添加物。蛋白原料包括:饲料用玉米蛋白粉、饲料用大豆蛋白粉、饲料用豌豆蛋白粉、饲料用稻米蛋白粉等植物性蛋白饲料,鱼粉、羽毛粉、骨粉、肉骨粉、血粉、禽肉粉、虾粉等动物源性蛋白饲料,以及饲料用大豆粕(饼)、菜籽粕(饼)、花生粕(饼)、葵粕(饼)、米糠、酵母粉等其它蛋白原料。
四、各饲料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的《饲料生产企业档案记录》,如原料采购、原料使用、产品生产、饲料药物添加剂接收与使用、产品质量检验、产品留样观察和产品销售等记录,建立完善的饲料质量安全溯源制度,同时,要求各企业在采购原料前必须与供货商签订“保证不含三聚氰胺”等协议,确保我省饲料质量安全。
五、各地要将三聚氰胺等非法饲料添加物的监管作为今后饲料质量监管工作的重点,组织力量对辖区内的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和家禽养殖场(小区)自配料进行全面检查,加大抽检频率,严惩在饲料中添加三聚氰胺等非法饲料添加物的行为。对非法生产、经营、添加违禁药物和有害化学物质的企业,要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从严查处,决不姑息。请各地每周五16:00前将执法检查情况报我局。
联系人:省饲料办刘金根
联系电话:0791-6217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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