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后备母牛数量和补贴资金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畜牧兽医局: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发〔2007〕104号)和农财两厅《关于落实后备母牛补贴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农计发〔2008〕1号)精神,2008年继续实行后备母牛补贴政策,现就落实补贴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质后备母牛认定和补贴标准。按浙农计发〔2008〕1号规定执行。
二、后备母牛认定截止时间。2008年10月31日。
三、补贴申报。由当地农、财两局联合以正式文件于2008年11月15日前向我局报送各奶牛养殖场户后备母牛数量明细清单、汇总数,同时将电子稿发至省畜牧兽医局。
四、补贴发放。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对各县(市、区)申报材料审核后,按规定将省财政补贴资金拨付到县(市、区)财政局,各地要确保在12月20日前将省补贴资金发放到各养殖场(户),并将补贴资金发放情况由各市汇总后于12月30日前报省农业厅、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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