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乡镇畜牧兽医站规范化建设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畜牧兽医(畜牧水产)局(站):
为进一步加强乡镇畜牧兽医站(以下简称乡镇站)规范化建设和管理,落实《江西省乡镇畜牧兽医站管理规范》有关规定,决定对全省乡镇站规范化建设工作开展考核。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核组织
省畜牧兽医局负责全省考核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各设区市畜牧兽医(畜牧水产)局(站)负责考核工作的具体实施。各县(市、区)畜牧兽医局(站)要对辖区内的乡镇站进行自查,组织符合条件的乡镇站积极申报。
二、考核对象
全省所有的乡镇站或区域中心站。
三、工作安排
从2009年起,各设区市应每年组织二次的集中考核行动,时间原则上安排在6月和11月,并于三年内完成对辖区内所有乡镇站的考核。
四、考核内容和标准
按照《江西省乡镇畜牧兽医站管理规范》和《江西省乡镇畜牧兽医站规范化建设考核评分标准》执行。
五、考核程序
1、各县(市、区)对辖区内的乡镇站进行自查。符合条件的乡镇站,填写考核申请表一式二份,并提交乡镇站规范化建设总结材料一份报设区市畜牧兽医(畜牧水产)局(站)。
2、由设区市派考核小组进行现场考核,并当场提出检查意见,确定考核结果。考核小组一般由3-5人组成。
3、各设区市应在每年7月15日和12月15日前分两次将考核结果报省畜牧兽医局,省畜牧兽医局将对考核优秀和合格乡镇站进行抽查。凡在抽查过程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将取消该乡镇站合格资格,并对所在设区市进行通报批评。
六、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档次,按照评分标准现场打分,85-100分为优秀,60-84分为合格,59分以下为不合格。考核为不合格的乡镇站允许申请一次复验,复验不合格的即定为不达标乡镇站,不再进行第二次复验。
省畜牧兽医局对考核工作将进行总结和表彰,对考核优秀和合格的乡镇站将进行奖励,不达标或不参加考核验收的要通报批评,并暂停相关项目的申报。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协调配合,确保按时完成任务。省、市、县三级要合理分工,加强协调配合,注重工作效率,保证考核工作的顺利实施。各设区市要周密部署,认真组织,严格把关。各县(市、区)要充分利用各种条件,指导和帮助乡镇站进行规范化建设,力争在三年内,使我省的乡镇站按规范要求全部达标。
(二)严肃考核纪律。考核小组要以务实的态度,一丝不苟地考核每一个乡镇站。考核工作要公平、公正、公开,杜绝马虎了事、走过场,随意评分、给人情分等问题的发生;不得借机吃拿卡要,不得故意刁难被考核单位,不得给乡镇站增加经济负担,发现违纪违规现象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