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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

时间:2009-11-10 来源:  作者:

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近日联合公布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指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未按期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处分办法》指出,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办理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申报、报批等过程中,有谎报、瞒报用地位置、地类、面积等弄虚作假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处分办法》指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按规定应报告而不报告的;

  (二)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不依法查处的;

  (三)在土地供应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

  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员将受处分

  新华社北京5月29日电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近日联合公布《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指出,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员将受处分。

  《处分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员和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致使一年度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或者虽然未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发生土地违法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

  (四)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处分办法》指出,有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属于下列人员的(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一)行政机关公务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三)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四)企业、事业单位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处分规章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在土地审批和供应过程中不得违反国家土地调控政策

  新华社北京5月29日电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近日联合公布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指出,行政机关在土地审批和供应过程中不执行或者违反国家土地调控政策,情节严重的,有关责任人员将给予开除处分

  《处分办法》指出,行政机关在土地审批和供应过程中不执行或者违反国家土地调控政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对国务院明确要求暂停土地审批仍不停止审批的;

  (二)对国务院明确禁止供地的项目提供建设用地的。

  《处分办法》指出,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违反土地管理规定,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处分办法》指出,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

  (二)通过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位置,规避建设占用基本农田由国务院审批规定的;

  (三)没有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擅自批准用地的;

  (四)没有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计划指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的;

  (五)批准以“以租代征”等方式擅自占用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

  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中不得有五类行为

  新华社北京5月29日电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人力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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