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解读 时间:2009-11-10 来源: 作者: 2007年11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了《关于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国知发管字【2007】157号),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指导意见》的背景、意义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及我国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知识产权在我国政治、经济、科技、文化生活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但是,由于我国施行知识产权制度的时间尚短以及知识产权制度专业性强、较为复杂等原因,当前社会公众知识产权意识还比较淡薄,市场主体保护和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还比较欠缺,难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在这种形势下,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大力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和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能力,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迫切要求。 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是履行政府部门公共服务职能的需要。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要加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为权利人和当事人提供保护与运用知识产权方面的公共服务,帮助其更好地解决经济活动中遇到的知识产权问题,是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转变管理观念、适应发展形势、履行服务职能、切实解决实际问题的必然选择。 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是提高我国企业国际竞争力的需要。随着改革开放事业的不断发展,2007年进出口总额达到2.17万亿美元,从世界第六位上升到第三位。对外贸易的快速发展,对知识产权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凸显了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近年来,知识产权涉外纠纷频繁发生,由于诉求、应对不力,给我国企业造成了重大的损失。据不完全统计,加入WTO以来,我国企业因知识产权纠纷引发的经济赔偿已经超过10亿美元。大力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帮助企业解决对外贸易中遇到的知识产权问题,提高企业保护和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已经成为提高我国企业国际竞争力、实施“走出去”战略的客观需要。 我国知识产权事业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已经具备了一定的工作基础和能力,培养了一支素质较高的队伍,积累了相当的经验与资源,这些为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国内外有关部门已经开展了有关工作,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为深入贯彻十七大精神,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履行公共服务与社会管理职能,加速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增强有关各界特别是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能力,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知识产权工作的需求,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有力支撑,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在全国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公共服务工作,出台了《指导意见》。 二、开展维权援助工作的原则 发挥优势,积极推进。由于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以及各地经济发展的阶段、模式、特色等的不同,各个地方对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的需求重点不一样。另外,各地知识产权工作的发展也是各有特色,具有不同的优势。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要遵循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充分发挥具有的优势,针对当地社会需求重点,选择切实能够解决问题、当地需求迫切的内容开展工作。《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各地可以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知识产权工作现状,根据实际需求,对《指导意见》规定的的援助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另一方面,各地对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的需求却是共同的。通过调研发现,无论是东部、中部还是西部,无论是沿海经济发达地区,还是内陆市场经济不甚活跃的城市,知识产权意识缺乏,不会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害怕打官司、不愿打官司、不会打官司的现象还比较普遍,对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的需求普遍比较旺盛。因此,各地都要积极推进维权援助工作,敢于创新,不断探索。 整合资源,协调运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涉及的范围比较广,工作的内容也比较复杂,单靠某个部门是很难把工作落到实处的。这项工作的开展一定要广泛借助各个部门、有关中介机构、研究机构、社会团体的力量,要建立有效的机制,将各方面的知识产权资源特别是智力资源整合起来,针对不同的受援案件,调配最合适的专家队伍,采取最有效的维权援助方式,给予受援人切实的帮助。维权援助工作所要借助的力量中最重要的部分就是现有的服务机构。现有的服务机构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公益性的政府公共服务机构,一类是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