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开展《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工作的通知
河北、山西、黑龙江、吉林、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河南、湖南、广东、重庆、云南、甘肃、陕西、青海省(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
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和《财政部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实施意见》(财法[2005]5号)的要求,为全面了解《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贯彻执行情况,对其立法质量和实施效果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估,提出健全完善我国农业综合开发立法的意见和建议,并为今后的相关立法提供决策依据和资料,我们拟在部分省市开展《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和参加范围
开展立法后评估对于促进财政法规的贯彻实施,提高立法质量,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具有重要意义,参加本次后评估工作的省、直辖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对此要高度重视,务求取得实效。
本次立法后评估工作由财政部条法司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共同组织实施,河北、山西、黑龙江、吉林、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河南、湖南、广东、重庆、云南、甘肃、陕西和青海共16个省、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参加。
二、评估的对象和内容
本次立法后评估的对象是《管理办法》所设定的具体法律制度,主要对制度的完备性、适用性和有效性进行全面考察和评价,包括农业综合开发基本政策和制度、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制度和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制度等。具体评估内容如下:
(一)合法性。《管理办法》是否存在与其他法律法规相冲突的问题。
(二)立法目的实现程度。根据《管理办法》实施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通过全面、客观地分析对“三农工作”所起到的积极作用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评估其对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生态保护产生的影响,评估其立法目标设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三)立法的适当性。1.《管理办法》所设定的制度和具体措施是否适当,主要包括是否适合当前经济发展的要求、制度和措施是否科学合理、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实施是否达到了预期的效果。2.《管理办法》是否能够平等地适用于各类执行主体、是否能够被执行主体所理解和接受。3.对执法主体、执法程序、违法处理等方面的规定是否有利于《管理办法》的执行。
(四)立法技术的完备性。从实施效果角度分析《管理办法》的内容、结构,对其立法技术作出评价,包括条文之间的逻辑性、规范设定的内在联系、条文结构的完整性、语言的规范性等。
三、工作方法
本次立法后评估采取抽样调查和定向调查相结合的形式,第一阶段为抽样调查,第二阶段为定向调查。
(一)抽样调查
抽样调查由参加本次立法后评估的省组织实施。
1.抽样调查问卷
抽样调查主要采用调查问卷方式进行。不同的调查对象分别采用不同的调查问卷(详见附件)。对主管部门的调查侧重于了解制度是否完善、程序是否合理、执行是否有效等;对扶持对象的调查侧重于了解对法律的感受、执行和实施效果等。调查问卷的种类具体为:对主管部门即财政部门、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的抽样调查采用A卷,对扶持对象的抽样调查采用B卷,其中农民为B1卷,村级组织为B2卷,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为B3卷。
2.抽样调查范围
(1)主管部门,包括省、设区的市财政部门、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部分农业综合开发县财政部门、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其中,开发县的调查范围不低于本省农业综合开发县的1/3。
(2)扶持对象,原则上为近两年实施过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扶持对象,包括农民、村级组织、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其中:
①农民。各省不少于1000户。
②村级组织。所有参加调查的农民所在的村级组织。
③企业。各省选取一定数量的产业化龙头企业,总数不少于近两年扶持总数的50。
④农民专业合作社。各省根据实际情况选取一定数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具体数量不限。对未实施过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应进行调查。
各省在选取调查对象时应尽可能考虑地域分布、扶持对象等的代表性和广泛性,以使调查结果尽可能科学合理。
3.评估报告
各省在抽样调查的基础上,形成《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1)《管理办法》的总体评价。围绕立法目的,根据《管理办法》的实施效果,对《管理办法》的被认知程度、规定的事权是否明确、规范是否清晰、责任是否具体,措施是否具有可操作性等方面进行评价,并需通过实际事例支撑评价结论。
(2)完善规章的立法建议。通过对《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