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农业厅行政审批事项办理督查督办规定(试行) 时间:2009-11-10 来源: 作者: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加强对行政审批工作的监督,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及《陕西省农业厅行政审批综合办公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纳入行政审批综合办公的审批事项的受理、办理和回复工作。第三条厅办公室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督办。对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办理、审核、批准和办结等环节进行全程跟踪、督察督办。对督办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责成相关承办机构作出情况说明。厅政策与法规处负责行政审批执行的监督。对有关行政审批不当的责任方做出书面责令改正决定。同时,负责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人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驻厅监察室负责违法违规行为的追究。对综合办公大厅和各承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行政审批工作的效率、效果进行监督。对有行政审批违法违规行为,或者有人举报的,应当按照政纪案件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理,对需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做出移送决定。第四条承办行政审批工作的机构及其负责人、经办人员违反《行政许可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一)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三)在法定条件以外随意设置其他条件和限制的;(四)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五)不按规定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内容的;(六)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七)未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八)纵容申请人隐瞒事实,弄虚作假骗取许可的;(九)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十)丢失、损毁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或者行政许可档案的。第五条办公大厅每月底应当将本月内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