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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科学技术保密规定

时间:2009-11-10 来源:  作者:
第一章

  第一条为确保农业科学技术中的国家秘密(以下简称农业科技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结合农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农业科技秘密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农业科学技术事项。农业科学技术保密是指对农业科技秘密的保密。

  第三条农业科学技术保密工作既要保障农业科技秘密的安全,又要有利于我国农业科学技术的进步和普及,有利于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第四条农业科学技术保密应当突出重点,确保重要农业科技秘密的安全,有控制地放宽一般农业科技秘密的交流与应用。

  第五条农业科学技术保密工作是各级农业科技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应当与我国农业科学技术管理工作相结合。做好农业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应当依靠广大农业科技工作者。

  第六条农业部负责指导农业系统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农业部科学技术与质量标准司(以下简称农业部科技司)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科学技术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农业科学技术保密的规章制度;

  2、指导农业科技秘密事项的确定和调整工作;

  3、按规定审查和审批涉外的农业科技秘密事项;

  4、参与农业系统涉及农业科技秘密的重大科技活动和涉外科技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制定专项保密方案;

  5、协助保密工作部门检查、督促农业系统的农业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和查处泄密事件;

  6、开展农业系统的农业科学技术保密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7、表彰、奖励农业系统的农业科技保密先进单位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