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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产品生产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09-11-10 来源:  作者:

各省辖市及巩义、项城、永城、固始、邓州、中牟县(市)农业局,厅直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使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走上制度化、专业化,我厅特研究制定了《河南省农产品生产记录管理办法》(试行)。请结合当地实际,抓好具体实施,并将贯彻中创造的经验、遇到的问题,在年底之前及时反馈至省厅市场信息处。

  要把贯彻落实《河南省农产品生产记录管理办法》(试行)作为后半年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重点抓好,重视源头管理,把紧“基地准出”关口,加大农业投入品监管力度,加快农业标准化推广步伐,争取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有一个新的起色。

二○○八年六月五日

河南省农产品生产记录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业生产过程,加强农产品生产记录管理,促进农业标准化生产,建立健全农产品可追溯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农产品包括种植业产品和水产品。

  第三条河南省农业厅负责全省农产品生产记录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生产记录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支持农产品生产记录的科学研究,推广科学的记录方法。

  第五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把落实生产记录制度作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重要考核内容进行年度检查评比。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农产品生产记录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内容和要求

  第七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必须依法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

  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名牌农产品的原材料生产基地和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必须建立生产记录。

  鼓励其他从事农产品生产的生产者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

  第八条农产品生产记录至少必须包括以下内容: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收获、屠宰或捕捞的日期等。所记录的内容必须能够反映整个生产过程,形成完整的质量追溯链条。

  第九条各有关农产品生产主体应如实记录生产过程,不得漏记、补记和伪造生产记录。

  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准确、及时、清晰、完整。

  第十条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具体到基本生产单元,由实际操作人记录并签名。

  第十一条全省暂不使用统一的生产记录文本。为便于开展工作,现制定种植业和水产品生产记录参考文本(见附件),供各地各有关单位在工作中参考。各地各有关单位可在此基础上,根据当地实际和工作需要,印制实际使用的农产品生产记录文本。

  第十二条对于采用“良好农业规范”等标准进行生产、已有较完备生产记录的,可按照既有标准的要求进行生产记录。

第三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整理和保管

  第十三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建立生产记录档案及配套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

  各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内部应印制统一的农产品生产记录文本,并由专人负责分发、整理和保管。农产品生产记录文本要统一编号,落实到具体记录人。

  第十四条各基本生产单元生产记录人员在每个生产周期结束后,要及时将生产记录上交,由档案管理人员整理归档。

  生产记录应由档案管理人员按批整理、汇总、装订成册后归档,并妥善保管。生产记录档案应按类别、产品、批号等建立目录、分类保管,以便查找。

  第十五条农产品生产记录应保存二年,凡超过保存期限的生产记录,由档案管理人员提出申请,经单位负责人审核批准后销毁。

  第十六条鼓励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电子档案。

第四章指导培训与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对其生产记录的内容负责。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基层农技推广人员的作用,加强对农产品生产者的培训指导,建立相应配套制度,促进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建立、规范和完善。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农产品生产记录进行监督检查。原则上每季度要抽查一次,每半年要全面检查一次。要重点加强对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名牌农产品获证单位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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