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动农村邮政物流发展的意见
时间:2009-11-10 来源: 作者:
国办发〔2009〕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关于推动农村邮政物流发展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办发〔2009〕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关于推动农村邮政物流发展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